索 引 号 640324017/2023-00056 发文时间 2023-03-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录,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1月25日;身份证号:330323********6919。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10日经群众举报位于预旺镇柳树堡村的耕地在焚烧秸秆,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当事人未在场,当事人口头委托王进明与执法人员对接,执法人员出示了证件,说明了来意,经过初步了解,陈录委派王进明把公司在柳树堡村流转耕地中的垃圾清理干净,但王进明为了方便,对耕地中的玉米秸秆指派别人进行焚烧,污染了环境,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过询问,相关人员承认了违法行为,当事人陈录也愿意接受处罚。现场进行了询问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了照片和视频,提取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复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质;

2.现场照片5张,焚烧秸秆的现场痕迹;

3.证明人身份信息2份,证明证明人的身份信息;

4.宁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1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宁夏天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外地,无法亲自配合办理案件,特委托田燕全权代表;

6.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确有违法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7.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焚烧玉米秸秆事实的村子;

8.询问视频5段,行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农(农环)告〔2023〕1号),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承认了违法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同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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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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