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6/2022-00050 | 发文时间 | 2022-11-1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水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同心县下马关镇甜水河非法采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
姓名:马**
身份证号:64212719760309****
地 址:宁夏同心县下马关镇西沟村
你于2022年9月9日,在下马关镇甜水河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经与你现场共同确认,采砂矿坑长60米,宽15米,深2米,采砂量约为1800方。
2022年9月14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你非法开采出售河砂49车,每车售价100元人民币,共计4900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砂肆仟玖佰元整(¥4900元)的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柒仟玖佰元整(¥7900元)。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扫码,将所处罚款交至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53-8022145
同心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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