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9/2022-00019 | 发文时间 | 2022-09-2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河西镇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河西镇人民政府关于马*国在禁牧区域内私搭乱建羊圈及偷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河镇(河西镇)行罚决字〔2022〕00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马*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0324********2456
住所(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丁家沟村1*3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0日对你在禁牧区域内私搭乱建羊圈及偷牧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2年9月8日在同心县河西镇丁家沟村禁牧封育区域内私搭乱建羊圈及偷牧羊只40只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佰元(40只×15元/只=6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河农业商业银行(账号:5001**00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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