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2-00041 | 发文时间 | 2022-08-3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同心县预旺镇北关村经济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预旺镇北关村经济合作社
地 址:同心县预旺镇北关村
经 查:同心县预旺镇北关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的村集体营业楼项目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营业楼出租给大唐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认识到未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将营业楼出租给大唐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的违法行为,认罚态度诚恳。2022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2)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字告(2022)第003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对该项目工程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整改调试,上报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处壹仟贰佰元(¥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
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 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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