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2-00038 | 发文时间 | 2022-08-1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宁夏昊善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昊善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 :同心县丁塘镇人民政府北100米2#营业房
经 查:宁夏昊善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钢筋力学性能检测反向弯曲系数复试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2022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2)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字告(2022)第002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在15日内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处壹万壹仟元(¥1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
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 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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