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2-00535 | 发文时间 | 2022-05-1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心县祥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
被处罚单位:同心县祥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同心县同海公路西侧
邮政编码: 7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1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6日,吴忠市委、市政府督察组对我县同心县祥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排查,排查发现同心县祥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低压除尘器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询问笔录二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同心县祥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同心支行,账户名称:同心县应急管理局账号:64001*****0072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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