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6/2022-00011 | 发文时间 | 2022-05-3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水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水务局关于中源水务公司 2021年度存在超许可取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
名称(姓名):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640324MA761JBE7Y
地址: 同心县新区
经查,你公司在 2021年度存在超许可取水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以 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发现和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2021年度超许可取水问题整改的通知》,你单位在小洪沟水源地存在超许可取水问题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同心县支库 户名:同心县地方财政存款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 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同心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鄢福 电 话: 0953-8022145 1370953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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