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1-00362 | 发文时间 | 2021-06-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被处罚单位:宁夏同德爱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县精细化工园区
邮政编码:7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永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同德爱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立即整改。
主要证据有现场询问笔录二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特种作业票复印件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同德爱心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同心支行,账户名称:同心县应急管理局账号:6400158053605250072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或者吴忠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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