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1-00352 | 发文时间 | 2021-04-1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被处罚单位: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
违法事实:1、1150m回风石门风速超限达8.48m/s;2、1130辅助巷掘进转载点缺一处防尘水幕;3、三个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粉尘测定;4、矿兼职救护队没有进行培训、考核,无合格证;暂未进行佩用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五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四十三条、《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8.1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壹万壹仟元罚款;2、处陆仟元罚款;3、处陆仟元罚款;4、处3万壹仟元罚款;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同心支行,账户名称: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帐号:64001580536052500721,地址:同心县豫海镇利民街1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或者吴忠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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