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1/2021-00188 | 发文时间 | 2021-06-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脆皮鸡烤肉拌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同心县**脆皮鸡烤肉拌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4MA76C8****
住所(住址):同心县豫海镇长征西街老南寺西巷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032419960201****
联系电话: 1389559****
2021年5月27日,我局河西执法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同心县豫海镇长征西街老南寺西巷4号营业房马*经营的“同心县**脆皮鸡烤肉拌饭店”未按规定按月规范整理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摄取了现场照片,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报主管局长批准当日立案。执法人员于当日在河西镇市场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马*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具体情况,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同心县**脆皮鸡烤肉拌饭店于2018年9月17日在我局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13日我局河西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该店进行了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保存食品进货票据,我所执法人员填写了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前。2021年5月27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行为仍未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食品进货票据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未保存进货票据等现场情况。
3.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票据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都查证属实,经过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告字[2021]第9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之规定,属未按规定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因此,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对我所下发的责令整改书置之不理,不予配合,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从重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账号:501343440001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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