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3/2020-00036 发文时间 2020-05-27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统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第二号)
同心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第二号)

同心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同心县统计局

同心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全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567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02个,增长64.03%产业活动单位3065个,增加1028个,增长50.47%;个体经营户6790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567

100

    企业法人

1235

48.11

    机关、事业法人

229

8.92

    社会团体

64

2.49

其他法人

1039

40.48

二、产业活动单位

3065

100

第二产业

369

12.04

第三产业

2696

87.96

三、个体经营户

6790

100

第二产业

330

4.86

第三产业

6460

95.14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20个,占35.84%;批发和零售业541个,占21.08%;制造业234个,占9.1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620个,占68.04%;住宿和餐饮业963个,占14.1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23个,占10.65%(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2567

100

6790

100

采矿业

17

0.66

制造业

234

9.12

321

4.7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

0.90

建筑业

86

3.35

9

0.13

批发和零售业

541

21.08

4620

68.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

1.91

17

0.25

住宿和餐饮业

21

0.82

963

14.1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0.78

32

0.47

金融业

57

2.22

房地产业

42

1.6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7

7.28

47

0.6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

2.4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

0.8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2

1.25

723

10.65

教育

83

3.23

8

0.12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

1.17

16

0.2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

2.45

34

0.5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20

35.8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235个,比2013年末增加678个,增长1.22。其中,内资企业占99.68%,外商投资企业占0.32%。内资企业中,国有和集体企业1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5%,私营企业111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0.53%(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235

100.0

内资企业

1231

99.68

 国有企业

6

0.49

 集体企业

7

0.57

 联营企业

1

0.08

 有限责任公司

91

7.37

 股份有限公司

8

0.65

 私营企业

1118

90.53

外商投资企业

4

0.3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800人,比2013年末增加4979人,增长20.90%,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1011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7102人,比2013年末增加544人,增长8.30%;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1698人,比2013年末增加4678人,增长27.49%。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2725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7044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112人,21.22%;教育4807人,占16.69%;制造业4527人,占15.7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540人,占43.5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973人,占23.36%;住宿和餐饮业2734人,占21.49%(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29137

11094

12725

7044

采矿业

112

10



制造业

4527

2496

355

13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88

26



建筑业

2075

308

39

20

批发和零售业

2748

1049

5540

342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9

116

20

10

住宿和餐饮业

216

141

2734

168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

23

353

302

金融业

335

86



房地产业

625

3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47

557

226

9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7

10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9

32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0

49

2973

1130

教育

4807

2980

66

6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63

1110

165

8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0

159

256

8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112

1174



  注:1、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表中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与女性的合计数和分项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02.5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70.5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29.47%。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02.6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1.3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8.70%

2018年,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97.3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9.78%,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20.22%(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406.13

202.89

98.56

采矿业

4.25

2.70

3.05

制造业

114.85

49.21

50.2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5.54

109.02

16.9

建筑业

9.30

3.83

7.47

批发和零售业

20.14

6.06

11.9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2

0.42

0.64

住宿和餐饮业

0.59

0.16

0.2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13

0.02

0.05

金融业

­­

房地产业

28.68

25.15

3.6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91

0.50

2.1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71

0.03

0.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11

0.02

0.0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31

0.04

0.13

教育

13.57

0.11

0.14

卫生和社会工作

5.28

0.39

0.3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87

0.15

0.1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3.21

4.8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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