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1-00453 发文时间 2021-12-02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侵害消费者典型案例一)同心县勉勉生活超市销售过期洗护用品的消费投诉举报
(侵害消费者典型案例一)同心县勉勉生活超市销售过期洗护用品的消费投诉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同心县河西市场监管所所接到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举报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西路清水湾南区A区“同心县勉勉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过期洗护用品,商家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执法人员核查处置。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4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效”牌洗发剂18盒,净含量:200克,限用日期2020年11月5日,过期155天;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邦”牌洁面膏15瓶,净含量:130克,限用日期2021年3月12日,过期28天;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妮维雅”牌洁面膏5瓶,净含量:120克,限用日期2021年1月23日,过期76天;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肤佳”牌沐浴露13瓶,净含量:400毫升,限用日期2021年4月4日,过期5天;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牙星”牌青蛙王子牙膏5支,净含量:45克,限用日期2020年10月25日,过期166天“小灵”牌牙膏7支,净含量:45克,限用日期2021年2月25日,过期43天。上述过期化妆品,货值754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从第三人处受让的过期化妆品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

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属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意识较淡薄,个别经营者在进货时只索要票据,不查看食品的包装标识,如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储存条件等,或者在进货时只注重价格,其他合法手续一概不查看不索要,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会造成化妆品安全隐患。我局最终通过立案查处,给与当事人罚款处罚和没收过期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从而对辖区内的化妆品行业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行业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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