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0-00057 发文时间 2020-03-26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税务局疫情优惠政策文件清册
同心县税务局疫情优惠政策文件清册

一、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1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宁税函〔2020〕19号)

二、文件指引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支持防护救治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② 优惠对象:按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2.① 优惠主体:其他参与疫情的防控人员

② 优惠对象: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3.① 优惠主体:个人

② 优惠对象:单位发放的防疫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③ 优惠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② 优惠对象: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支出

③ 优惠方式:全额退还、一次性税前税前扣除

2.① 优惠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3.① 优惠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4.① 优惠主体: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5.① 优惠主体: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

6.① 优惠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② 优惠对象: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

③ 优惠方式: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企业和个人

② 优惠对象:

A: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

B: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

③ 优惠方式:全额税前扣除

2.① 优惠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 优惠对象: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③ 优惠方式: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① 优惠主体:捐赠人

② 优惠对象: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③ 优惠方式: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至视疫情情况公告截止。

1.① 优惠主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② 优惠对象:2020年度发生亏损(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③ 优惠方式: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实施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① 优惠主体:湖北以外,其他省区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③ 优惠方式: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施时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减征医保费政策均自2020年2月起执行。

1.① 优惠主体:参保中小微企业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免征期限不超5个月

2.① 优惠主体: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减半征收期限不超3个月

3.① 优惠主体:湖北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② 优惠对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免征期限不超5个月

4.① 优惠主体:全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

② 优惠对象: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③ 优惠方式: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① 优惠主体:参保单位

② 优惠对象: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③ 优惠方式: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

6.① 优惠主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② 优惠对象: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③ 优惠方式: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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