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0/2022-00105 发文时间 2022-07-27
发布机构 同心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同心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宁财(监)〔2022312号)要求,切实加大会计监督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提高我县会计信息质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行政事业单位:同心县水务局、同心县卫健局、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

(二)注册地在本县企业:同心县惠同融资担保公司。

(三)社会团体:同心县慈善总会、同心县红十字总会。

(四)代理记账机构:宁夏远阳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宗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同心县宁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2021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有关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2021年度会计制度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可以延伸检查其他事项和其他年度。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因结合检查开展调研,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自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

(二)人员组成

组  长:马英武

成  员:杨 磊 张 楠马 其刘 峰  马丽娜  马学花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需要向检查人员提供会计账簿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推托或隐瞒、谎报,更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检查工作。

(二)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偷逃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附件:

1.同心县财政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宁夏财政监督检查“十不准”工作纪律

3.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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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同心县财政局组织开展

“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主体行为,提升会计法规执行水平,监督检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及《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宁财(监)发〔20223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通过对各单位会计法规执行、内控制度建设、资产管理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资金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地方金融机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促进各单位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检查期间

检查期间为2021会计年度,必要时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对象

(一)行政事业单位:同心县水务局、同心县卫健局、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同心县公安局。

(二)注册地在本县企业:同心县惠同融资担保公司。

(三)社会团体:同心县慈善总会、同心县红十字总会。

(四)代理记账机构:宁夏远阳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宗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同心县宁财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四、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2021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有关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2021年度会计制度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可以延伸检查其他事项和其他年度。其中,对行政使用单位的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因结合检查开展调研,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三)《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五)《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六、组织实施

(一)检查程序

1.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2.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3.对检查出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4.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5.出具财政检查报告;

6.下达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书;

7.下达财政检查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督促检查决定的执行。

(二)人员组成

组  长:马英武

成  员:杨 磊  张 楠  马 其  刘 峰  马丽娜  马学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二)依法监督,提高实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又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适当压缩检查规模。要加大公开力度,推动财政部门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规范程序,严明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实施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加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要坚决落实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廉洁执法,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附件2:


宁夏财政监督检查“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或者检查组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3:

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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