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0/2022-00026 发文时间 2022-06-09
发布机构 同心县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同心县财政局关于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规范分配秩序,加大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对象方式及年度

检查时间:从2022年6月10日—7月15日结束;

检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所有收费单位;

检查方式:采用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年度: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非税收入。

二、 检查内容

(一) 非税收入检查范围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执行及入库情况。

(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1.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征收非税收入,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问题;

2.是否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有无乱收费行为;

3.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问题;

4.是否按时、准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停征、减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5.非税收入收缴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情况

1.执收单位是否建立非税收入台账制度;票据使用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有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领购证》;是否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遗失非税收入票据,串用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情况;

2.是否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是否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3.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检查组织实施

为了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决定成立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监督绩效评价股、综合股、国库等相关股室为成员单位的非税收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22年6月10日-17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所有收费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要按通知要求,由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撰写自查报告。属于二级部门的上缴到一级部门并于6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财政局309室。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2022年6月21日-7月10日,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财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相关部门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为整改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及时整改,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县财政局309室。

四、重点检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自查报告;

(二)单位《票据领购证》;

(三)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非税收入票据、文件、所有银行账户、资料、合同等;

(五)向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六)其他与检查有关的相关资料。

五、检查问题的处理

本次检查工作是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所要覆盖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做好工作。对本次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坚决予以整改,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对重点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坚决予以整改以外,还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务院第28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在本次检查工作中,凡能认真自查自纠的,予以从轻处理;不主动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将移交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

(二)依法监督,提高实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加大公开力度,推动财政部门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规范程序,严明纪律。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在检查中推广使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实施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加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防止“灯下黑”。

附件:1.宁夏财政监督检查“十不准”工作纪律

     2.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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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宁夏财政监督检查“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或者检查组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2:

宁夏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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