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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0001/2018-23891 文号 吴政办发〔2018〕34号 生成日期 2018-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34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95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债务问题,坚决遏制债务增量,摸清债务底数,限期消化存量债务,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等方式加快化解存量债务,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狠抓落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债务风险防控工作。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搞项目建设,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完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各级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质量,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对于非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各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四、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市直各部门对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六、进一步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自治区批准的限额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除此以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依法依规设立各类基金,加强和规范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七、全面整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全面核实隐性债务底数的基础上,要认真对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改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限时全面整改。整改方案于2018510日前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综合科。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研究本地区本部门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年计划和责任分工,合理确定隐性债务化解期限,化解方案务必做到措施有力、职责明确、操作性强。各县(市、区)政府于2018530日前将化解方案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综合科。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计划和隐性债务偿还计划,于20185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综合科

八、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对于违法违规举借隐性债务的县(市、区)和部门,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20177月以后继续新增隐性债务的,将从严从重追责。对于整改方案和化解方案不可行、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和部门,也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联系人:马晓霞

  话:0953-2037309   13909558050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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