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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县试行企业 “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2-09-08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在全区试行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试行开展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照多址”备案的含义

“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其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一照多址”备案的条件

(一)企业可在全县范围内跨管辖区域备案经营场所,不受与住所在同一辖区内限制。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

(三)备案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三、“一照多址”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企业“一照多址”的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由备案机关在“住所”登记项栏标注“一照多址”,营业执照记载为“企业住所:******-照多址)”。

对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拟迁移到区外经营和其他应当取消情形的,企业应当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营业执照上不再展示“一照多址”标识,

(一) 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取消备案经营场所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取消全部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当将《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四、备案企业监管措施

(一)备案机关应当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

(二)经营场所备案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的,备案机关有权撤销“一照多址”备案事项。

(三)备案场所属地市场监管所要及时认领企业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一照多址”备案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的具体措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备案机关和属地市场监管所要主动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一照多址”备案工作落地见效,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三)加强宣传解读。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准确告知企业“一照多址”备案工作办理的渠道和方式。对在实施过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登记注册局。


附件:1.《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2.《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3.《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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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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