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同心县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不断满足城镇发展扩容的用水需求,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第21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8日第7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召开同心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参会代表已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推荐和聘请等方式产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地点:同心县行政中心第一会议室
二、听证方案要点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完成了前期相关工作,起草了《同心县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暨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讨论稿),其要点如下:
方案一:
(一)供水分类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从现行2.7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2.8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0.15元/立方米,调增幅度为5.56%。
(2)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综合单价从5.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6.18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0.78元/立方米,调增幅度为14.44%。
(3)特种用水。特种用水价格从现行16.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19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2.6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15.85%。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实施范围
凡是由同心分公司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对其他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2.计算依据
本次阶梯水价以居民用水2.85/立方米为基本水价,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的规定按照1:1.5:3比例进行制定。月人均用水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每人每月按3立方米核定,考虑到国家三胎政策,以户均为5人核定。
3.具体标准
一档水价:2.85元/立方米(用水量15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5立方米)
二档水价:4.28元/立方米(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上至20立方米/户·月,含20立方米);
三档水价:8.55元/立方米(用水量20立方米/户·月以上)。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结合我县实际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水费:超20%(含20%)以下加价0.5倍缴纳;超20%以上加价1倍缴纳。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超出定额部分实行超20%(含20%)以下加价1倍缴纳,超20%以上加价2倍缴纳。
方案二
(一)供水分类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从现行2.7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2.8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0.15元/立方米,调增幅度为5.56%。
(2)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综合单价从5.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6.2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0.80元/立方米,调增幅度为14.81%。
(3)特种用水。特种用水价格从现行16.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整至2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调增金额为3.6元/立方米,调整幅度为21.95%。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实施范围
凡是由同心分公司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对其他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2.计算依据
本次阶梯水价以居民用水2.85元/立方米为基本水价,依据相关规定按照1:1.5:3比例进行制定。月人均用水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文件,每人每月按3立方米核定,考虑到国家三胎政策,以户均为5人考虑核定。
3.具体标准
一档水价:2.85元/立方米(用水量15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5立方米)
二档水价:4.28元/立方米(用水量15立方米以上至20立方米/户·月,含20立方米);
三档水价:8.55元/立方米(用水量20立方米/户·月以上)。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52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结合我县实际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水费:超20%(含20%)以下加价0.5倍缴纳;超20%以上加价1倍缴纳。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超出定额部分实行超20%(含20%)以下加价1倍缴纳,超20%以上加价2倍缴纳。
三、参会人员名单
经政府网站、公众号发布公示公告,以及在城镇各小区、商业经营场所和企业张贴公示公告,由用水户自行报名、同心县物业协会推荐,公开征集听证代表。通过随机摇号产生居民听证代表13名;工商和特种行业用水户听证代表4名;通过聘请、邀请和相关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学者代表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相关部门代表6名;新闻媒体代表1名;供水经营者代表1名。旁听人员若干名。名单如下:
(一)听证人(4名)
马 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拜孝忠 县政协委员
马欣儿 县发改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徐芳芳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
(二)专家学者(3名)
马 成 水利高级工程师
陈 刚 造价师
张小红 会计师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人大代表(1名) 顾 娟
政协委员(1名) 马佐明
(四)居民用水代表(13名)
田玉虎、马 忠、杨 燕、周彦胜、丁玉林、李 云、
马占文、马 宁、张普亮、马永林、杨建军、杨 峰、
丁生秀
(五)工商服务及特殊行业代表(4名)
马 波、金忠梅、马 乾、田彦川
(六)相关部门(6名)
丁小伟 同心县教育局
马晓辉 同心县工信局
杨明辉 同心县住建局
周 云 同心县水务局
白生吉 同心县市监局
马 军 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六)供水经营者(1名)
金宪财 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
(七)新闻媒体(1名)
同心县融媒体中心
(八)旁听人员(若干名)
调整水价的同时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时,供水价格按照程序实行同时、同幅、同向联动调整。
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
联系人:马欣儿
电 话:0953-8028771;
邮 箱:nxtxxfgj@163.com
本公告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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