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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同心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19-07-08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们草拟了《同心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16日前反馈我办。

  联系电话:0953-8022350

  传真:0953-8022328邮箱:tongxinzhengfuban@163.com

  附件:同心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同心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现针对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规划落实不到位、应建未建、应交未交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全县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依法整治”的原则,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依标配建、如期移交、规范使用,不断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治理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县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截止目前,全县已建成城镇小区43个,应配建幼儿园11个,实际配建并交付使用幼儿园8个,正在规划建设幼儿园3个。已交付使用的同心县豫海镇清水湾小区幼儿园,由企业建设并运营,尚未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需治理。

三、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的内容、标准和条件。

1、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县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责任单位:教育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2、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对城镇小区已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包括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配建标准,通过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严格按规划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对城镇小区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约谈开发企业,监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减、停建、不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教育局、发展改革局)
  (三)严格按规定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建成后不移交的企业,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完成移交。对建成后已挪作他用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建成后已办成民办园,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企业限期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规定为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四)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合民政、卫健、市监、应急等部门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工作,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责任单位:教育局;配合单位: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此项工作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同心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协同各部门各司其职、集中办公、专门负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限期收回违规出租出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登记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三)强化监督保障。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瞒报漏报情况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县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要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办(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马  沛        单位:同心县教育局

电  话:13709538420   邮箱:407777385@qq.com

联系人:杨玉明        单位: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电  话:13895584758   邮箱:1141906555@qq.com

联系人:杨小军        单位: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电  话:18209535334   邮箱:jhj80224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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